问题 | 遗嘱有效的几种情形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有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内容。 在书写过程中,要确保字迹清晰、内容准确完整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书写完毕后,遗嘱人需在遗嘱上亲笔签名,并明确注明年、月、日。 这样的遗嘱能直接体现遗嘱人的个人意志,且能有效避免他人伪造或篡改。 2.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与遗嘱内容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其中一人负责代书,将遗嘱人的意愿准确记录下来。 完成后,要注明具体的年、月、日,同时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都需在遗嘱上签名,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同样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都进行签名,并清楚注明年、月、日。 这是为了防止遗嘱内容被替换或部分篡改,保障遗嘱的完整性。 4.录音录像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在录音录像中要清晰记录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准确的年、月、日,以便日后能准确核实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5.口头遗嘱: 遗嘱人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且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一旦危急情况消除,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 6.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需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和证明力。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其子女就遗嘱有效性产生争议。小朱生前有份自书遗嘱,字迹清晰但未注明日期;还有一份代书遗嘱,代书人及见证人与遗产有利害关系;另有一份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未重新订立书面遗嘱。争议焦点在于这些遗嘱是否有效。 案情分析: 1、小朱的自书遗嘱因未注明日期,不符合自书遗嘱需明确注明年、月、日的规定,可能无法直接体现其真实意愿,该遗嘱有效性存疑。 2、代书遗嘱的代书人及见证人与遗产有利害关系,违反代书遗嘱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要求,此遗嘱可能不具合法性。 3、危急情况解除后未重新订立书面遗嘱的口头遗嘱,按规定应属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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