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继承公证的继承人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法定继承公证的相关事宜中,继承人的范围是依据法律规定来明确的,主要涵盖以下几类: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 1.配偶:在合法的夫妻关系中,彼此互为配偶。 这种合法关系通常是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确认的,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在法定继承中,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相应的继承权。 2.子女:具体包括婚生子女,即通过合法婚姻关系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虽其父母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同样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养子女,是通过合法收养程序被收养的子女;还有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 3.父母:包括生父母,即亲生父母;养父母,通过合法收养关系成为子女的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的。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 1.兄弟姐妹:包含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祖父母、外祖父母:即父亲的父母和母亲的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此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办理法定继承公证时,要确定符合条件的继承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依照公证程序完成公证。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引发继承争议。小朱的配偶小李主张自己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继承遗产,而小朱同父异母的弟弟小胡认为自己作为兄弟姐妹也有继承权,要求参与遗产分配,双方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 1、小李作为小朱的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定继承中,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此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所以小李依法享有继承权。 2、小胡作为同父异母的弟弟,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小李存在的情况下,小胡不能参与此次遗产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小胡等第二顺序继承人才可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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