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遗嘱怎么才有效果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要使口头遗嘱具备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一系列严格的条件,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一、危急情况是前提 口头遗嘱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所谓危急情况,涵盖多种紧急情形。 例如,突然患上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像突发心肌梗死、脑溢血等,让遗嘱人在短时间内生命垂危,来不及通过其他方式订立遗嘱;或者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身处险境,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不具备订立书面遗嘱等的客观条件。 二、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 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等,他们不能作为见证人。 比如遗嘱人的子女作为继承人,就不能充当见证人,因为可能存在为自身利益篡改遗嘱的风险。 三、表意要清晰明确 遗嘱人表意必须清晰准确,能够确切地表达其对遗产的处分意愿。 不能含糊不清,让人产生歧义,要明确说明遗产的具体分配方式、分配对象等内容。 四、危急情况解除后的相关规定 危急情况解除后,若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会无效。 口头遗嘱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遗嘱,由于其相对容易被篡改和伪造,所以实践中对其生效条件有着严格限制。 若要保证遗嘱效力,在危急情况解除后,建议及时通过其他更规范的方式重新订立遗嘱。 案情回顾: 小朱在突发脑溢血生命垂危时,口头立下遗嘱,将房产留给小丽。当时只有小胡一人在场见证,且表意模糊,未明确房产具体情况。后来小朱病情稳定,危急情况解除,但未重新订立遗嘱,其子女小李和小静对该口头遗嘱的效力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订立口头遗嘱时虽处于危急情况,但仅有小胡一人见证,不满足“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的条件。 2、表意模糊,未明确房产具体信息,不符合“表意要清晰明确”的要求。 3、危急情况解除后,小朱未用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按规定此前口头遗嘱应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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