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亡法定继承人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 1.配偶:在合法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这种合法婚姻需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只有如此,配偶才享有对另一方遗产的继承权。 例如,经过登记结婚的夫妻,在一方去世时,另一方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 2.子女:涵盖多种情况。 婚生子女是在合法婚姻关系中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虽出生时父母无合法婚姻关系,但同样享有继承权;养子女是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建立收养关系的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这些子女都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生父母与子女有天然的血缘关系;养父母在法律上与养子女形成拟制血亲关系;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存在实际的抚养教育事实。 4.特殊情况: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 1.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小朱有配偶小李,非婚生子女小胡,收养的子女小静,与前妻育有一女小丽,且小丽与现任配偶形成了扶养关系。此外,小朱的哥哥也主张继承。争议点在于谁有权继承小朱的遗产以及继承顺序如何确定。 案情分析: 1、小李作为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小朱遗产。 2、小胡作为非婚生子女、小静作为养子女、小丽作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可参与遗产分配。 3、小朱的哥哥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所以小朱的遗产应由小李、小胡、小静和小丽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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