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公证与继承权公证哪个更有效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公证和继承权公证在遗产相关事务中有着不同的功能和效力,不能简单地评判哪个更有效,具体如下:
1.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据遗嘱人的申请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这个过程中,公证机构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和证明。 比如,会核实遗嘱人的身份信息、精神状态,确保其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还会仔细审查遗嘱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无违反公序良俗等情况。 经过公证的遗嘱,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得到了权威确认。 在后续的遗产继承环节中,公证遗嘱具有很强的证明力,一般情况下很难被推翻。 就像是给遗嘱人立遗嘱的行为上了一道“保险锁”,保障遗嘱能够按照遗嘱人的意愿执行。 2.继承权公证: 继承权公证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进行的。 公证机构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深入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遗产继承权。 这需要对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是否存在遗嘱以及遗嘱的有效性等多方面进行仔细核实。 通过继承权公证,能够明确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资格和范围,为遗产的合理分配和相关财产的过户等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让遗产的继承过程更加规范、有序。 总之,二者在不同阶段都发挥着关键作用,均受法律保护和认可。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生前立有经公证的遗嘱指定遗产由小李继承。小胡却称自己也应继承,主张遗嘱无效。小静作为小朱亲属也提出继承权异议,争议焦点在于公证遗嘱效力以及小胡、小静有无继承权,双方僵持不下。 案情分析: 1、关于公证遗嘱效力,公证机构已对小朱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全面审查,核实其身份、精神状态及遗嘱内容,该公证遗嘱很难被推翻,小李依据遗嘱有较强继承依据。 2、对于小胡和小静的继承权问题,需通过继承权公证来确认,公证机构会核实他们与小朱亲属关系及遗嘱有效性等,若遗嘱有效,小胡、小静若无其他合法依据,很难主张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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