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继承人包括谁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房产继承人的范围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一、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来继承房产。 1.第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是指与被继承人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另一方。 子女方面,涵盖了多种情况,婚生子女即通过合法婚姻关系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继承权,他们虽出生于非婚姻关系中,但法律赋予其平等的继承权利;养子女是通过合法收养程序被收养的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就是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实际扶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在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房产。 2.第二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包含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也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 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房产。 二、遗嘱继承人 被继承人有权通过遗嘱来指定房产的继承情况。 既可以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房产,还可以将房产遗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充分体现了被继承人对自身财产的处分权。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其有配偶小李、非婚生子女小胡,养子女小静。同时,小朱还有兄弟姐妹小丽。小朱生前未立遗嘱,小李主张自己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房产,小丽则认为自己也应参与继承,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定继承相关规定,小李作为配偶,小胡作为非婚生子女、小静作为养子女,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他们对房产有优先继承权。 2、小丽作为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小丽不能参与此次房产的继承,所以小丽主张继承房产缺乏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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