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书遗嘱要具备什么条件才有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自书遗嘱若要具备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一系列明确的条件,具体如下: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是立有效遗嘱的基础。 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晰、准确地表达自己内心的真实想法。 这意味着遗嘱人需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有清晰的认知和判断能力。 例如,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由于无法正常控制自己的思维和行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此时所立遗嘱无效;而未成年人,一般情况下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独立立的遗嘱同样不具备法律效力。 2.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内容必须真实反映遗嘱人的意愿。 若遗嘱人是在受到他人胁迫,如被威胁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等情况下立的遗嘱,或者是因他人欺骗,在对事实存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立的遗嘱,都属于无效遗嘱。 此外,伪造的遗嘱显然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也无效;若遗嘱部分内容被篡改,那么被篡改的部分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 3.遗嘱内容合法: 遗嘱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例如,遗嘱人不能在遗嘱中处分属于他人的财产,否则该部分内容无效。 4.形式要件符合规定: 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然后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这几个要素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项都可能对遗嘱的效力产生不利影响。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自书遗嘱,将房产留给小李。但小静称小朱立遗嘱时精神失常无遗嘱能力,小胡怀疑遗嘱是小李胁迫小朱所立,小丽则指出遗嘱未注明日期,对遗嘱效力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关于遗嘱能力,若小朱立遗嘱时确实精神失常,无法对行为及后果有清晰认知判断,依据规定,此时所立遗嘱无效。 2、若存在小李胁迫小朱立遗嘱的情况,该遗嘱非小朱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遗嘱。 3、遗嘱未注明日期,不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规定,缺少这一要素会对遗嘱效力产生不利影响,此遗嘱可能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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