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过的遗嘱后来又立一份可以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遗嘱相关问题,以下为你详细说明:
一、法律依据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法典》对遗嘱的撤回与变更有着明确规定。 遗嘱人拥有撤回、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的权利。 例如,遗嘱人在立遗嘱后,若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另外,当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时,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是为了充分尊重遗嘱人最后的真实意愿,保障其对自身财产的处置权。 二、公证遗嘱的特殊性 公证遗嘱曾在以往具有较高的效力,但现在即便之前的遗嘱经过了公证,遗嘱人后续依然可以再立新的遗嘱。 新遗嘱即便没有经过公证,只要其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如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等,以及满足实质要件,像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在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下,同样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三、建议 为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在新立遗嘱时,进行公证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选择。 公证可以增强遗嘱的证明力和公信力,让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更具保障。 在面对复杂的家庭关系和财产分配问题时,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能够减少家庭成员之间的争议,确保遗嘱人的意愿得以顺利实现。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有公证遗嘱,表明房产由小李继承。之后小朱又自书一份遗嘱,将房产留给小胡,两份遗嘱内容抵触。小朱去世后,小李和小胡就房产归属产生争议,小李认为公证遗嘱效力更高,小胡则主张应按最后的遗嘱执行。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人有撤回、变更遗嘱的权利。小朱后续自书遗嘱与之前公证遗嘱内容相反,且其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和实质要件,应视为对公证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2、在存在多份内容抵触的遗嘱时,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以小胡的主张有法律依据,该房产应按照小朱最后的自书遗嘱,由小胡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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