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放弃继承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放弃继承的认定,有以下几个关键要点需要明确:
一、明确表示 继承人要放弃继承,必须以明确、清晰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 在实际操作中,书面形式是较为稳妥和常见的方式。 例如,通过签署放弃继承声明书,详细写明自己放弃继承的具体遗产内容等相关信息。 这样可以确保意思表示的准确性和严肃性。 当然,口头形式的放弃继承并非绝对无效,但需要有其他充分的证据来证明。 二、时间要求 放弃继承的表示应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 继承开始前,遗产的范围和具体情况可能还不明确,此时作出的放弃继承意思表示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 而遗产处理后,遗产已经进行了分配,再表示放弃通常也不会被认可。 三、真实意愿 放弃继承必须是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不能存在受欺诈、胁迫等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况。 如果存在这些情形,放弃行为是可以被依法撤销的。 例如,他人以威胁继承人生命安全等手段迫使其放弃继承,这种放弃行为就不具有合法性。 四、行为能力 作出放弃表示的继承人需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其放弃行为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 案情回顾: 小朱的父亲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小胡称小朱曾口头表示放弃继承,小朱却否认,称当时是受小胡胁迫。且小朱当时未满18岁,而遗产处理时,小丽拿出一份所谓小朱签字的放弃继承声明书,称小朱早已放弃,小朱称字非自己所签,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关于明确表示,小胡称小朱口头放弃但无充分证据,小丽拿出的声明书若非小朱所签则不能认定小朱放弃。 2、时间要求上,若小朱所谓放弃不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该放弃表示不具法律效力。 3、真实意愿方面,若小朱是受胁迫放弃,该放弃行为可撤销。 4、行为能力上,小朱未满18岁,其放弃行为需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否则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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