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继承人的范围有哪些内容要求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继承人的范围有明确的内容要求,具体如下:
一、法定继承人范围 遗嘱继承人须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选取。 法定继承人涵盖了多个亲属类别。 首先是配偶,作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的伴侣,享有法定继承权。 子女也是重要的法定继承人,这里的子女包括多种情况:婚生子女,即通过合法婚姻关系所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虽出生时父母未建立合法婚姻关系,但同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养子女,经合法收养程序形成收养关系的子女;还有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 此外,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 二、具体指定要求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要明确、具体地指定继承人。 否则,容易引发歧义,可能使遗嘱无效或者无法准确确定继承人,进而影响遗产的顺利分配。 三、具备继承能力条件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继承权利能力。 若继承人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例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这种严重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将使其丧失作为遗嘱继承人的资格。 遗嘱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定遗嘱继承人范围,保障遗嘱合法有效,实现自身真实意愿。 案情回顾: 小朱立下遗嘱,将财产留给“某个孩子”,未明确姓名。小朱去世后,其婚生子女小李、养子女小胡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小丽都认为自己应继承财产,产生争议,且小丽曾有故意杀害小朱的行为。 案情分析: 1、遗嘱未明确指定继承人具体信息,存在模糊性,按照相关规定,这种情况容易引发歧义,可能使遗嘱无效或者无法准确确定继承人,影响遗产分配。 2、小丽存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法定丧失继承权情形,即便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也丧失了作为遗嘱继承人的资格,不能继承小朱的遗产。 3、小李和小胡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且无丧失继承权情形,若遗嘱因模糊性被认定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他们有权依法继承相应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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