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有公证遗嘱后有书面遗嘱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遗嘱的效力判定遵循着特定的规则,这关系到遗嘱人意愿的准确体现和遗产的合理分配。
一、旧有观念与现行规定的转变 曾经,在人们的普遍认知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是优先于其他形式遗嘱的。 然而,随着法律的发展和完善,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有了新的规定。 民法典明确指出,遗嘱人拥有撤回、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的权利。 而且,当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时,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公证遗嘱与书面遗嘱效力的再认定 即使之前已经有了公证遗嘱,后续又出现了书面遗嘱,只要这份书面遗嘱能够真实反映遗嘱人的意愿,同时也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那么当二者内容产生抵触时,就应当以最后的书面遗嘱来确定遗产分配等相关事宜。 例如,遗嘱人在立公证遗嘱后,由于家庭情况或自身想法发生了变化,重新订立了一份书面遗嘱对财产分配进行了调整,只要符合要求,就应以新的书面遗嘱为准。 三、法律注重体现最终意愿 由此可见,如今的法律更加侧重于体现遗嘱人的最终意愿,不再单纯地依据是否经过公证来确定遗嘱的效力,这充分保障了遗嘱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灵活处置财产的权利。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小李。后来小朱家庭情况变化,又自书一份书面遗嘱,将房产改留给小胡,两份遗嘱内容抵触。小朱去世后,小李和小胡就房产归属产生争议,焦点在于应以公证遗嘱还是书面遗嘱为准。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人有撤回、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的权利。小朱立公证遗嘱后又订立内容相反的书面遗嘱,此行为可视作对公证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2、当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时,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小朱的书面遗嘱在公证遗嘱之后,且能真实反映其意愿,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所以应按书面遗嘱执行,房产应归小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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