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遗嘱必须满足几个见证人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立遗嘱时见证人的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形式。 遗嘱人需完全凭借自己的书写能力,将遗嘱内容清晰、准确地书写下来。 写完后,要认真签上自己的姓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这种遗嘱形式强调的是遗嘱人的自主书写,所以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这是为了确保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其中一人负责代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书写完成后,遗嘱人、代书人以及其他在场的见证人都要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准确的年、月、日。 三、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同样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在打印完成后,遗嘱人和所有见证人需要在遗嘱的每一页都进行签名,并清楚地注明年、月、日,以防止遗嘱内容被篡改。 四、录音录像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也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在录音录像过程中,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应当清晰地记录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同时明确记录年、月、日。 五、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比如生命垂危、面临突发重大灾难等,可以立口头遗嘱,且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但当危急情况消除后,若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此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 需要注意的是,见证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等。 案情回顾: 小朱在生命垂危时立口头遗嘱,指定小静继承遗产,只有小胡一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小朱未再立其他形式遗嘱。后小朱去世,小静主张按口头遗嘱继承,小李作为其他法定继承人提出异议,争议焦点在于该口头遗嘱因见证人数不足是否有效。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口头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小朱立口头遗嘱时只有小胡一人见证,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2、危急情况消除后,小朱未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再立遗嘱,此前的口头遗嘱应属无效。所以小静不能依此口头遗嘱继承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小朱的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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