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公证遗嘱在遗嘱之前有效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公证遗嘱的效力问题,需根据不同情形具体分析:
1.遗嘱人订立多份遗嘱时: 在现实生活中,遗嘱人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在不同时期订立多份遗嘱。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人拥有撤回、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的权利。 比如,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像遗嘱中表明将某套房产留给子女,但之后又将该房产出售,这种行为就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当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时,要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若公证遗嘱订立在前,之后又出现其他遗嘱且内容存在冲突,只要后面的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那么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此时公证遗嘱中与之相抵触的内容便不再具有效力。 例如,先订立的公证遗嘱指定某笔存款由长子继承,而后又立一份自书遗嘱将该笔存款指定给次子继承,且自书遗嘱符合法定要求,那就按自书遗嘱执行。 2.不存在多份遗嘱冲突的情况: 公证遗嘱在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的前提下,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公证机构会对遗嘱人的身份、遗嘱内容等进行严格审查和核实,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按照公证遗嘱的内容来执行遗产分配,保障遗嘱人的意愿能够得到准确实现。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订立了多份遗嘱,其中包括一份公证遗嘱,指定某套房产由长子小李继承。后来小朱又自书一份遗嘱,将该房产指定给次子小胡继承,且自书遗嘱符合法定要求,这就引发了关于房产继承究竟该以哪份遗嘱为准的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嘱人有撤回、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的权利。小朱后立的自书遗嘱与之前公证遗嘱内容抵触,且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应以最后的自书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中关于此房产的内容不再具有效力。 2、在这种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冲突的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来执行遗产分配,所以该房产应按照小朱最后的自书遗嘱由次子小胡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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