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丈夫再婚死后第一继承人是谁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生活中,当遇到丈夫再婚之后不幸离世的情况时,关于第一继承人的确定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一、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顺序继承人涵盖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其中,配偶指的是丈夫在再婚时,经过合法登记手续的现任妻子。 例如,两人在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才属于法律认可的配偶关系。 子女方面,包括婚生子女,也就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即便父母没有合法婚姻关系,但子女的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养子女,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还有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比如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继子女对继父母也尽了赡养义务等。 父母则包括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二、继承份额的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来说应当均等。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会有所不同。 比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像那些因残疾或重大疾病导致无法正常工作、生活困难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例如一直悉心照料被继承人生活起居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遗产。 所以,丈夫再婚后死亡,其现任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通常会均等继承其遗产,但特殊情况时份额会有所调整。 案情回顾: 小朱再婚,与小丽登记结婚。小朱离世后,其与前妻所生的小胡、收养的小静,以及一直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小李,还有其生父母都主张继承遗产。但在遗产分配份额上产生争议,小静称自己照顾小朱多应多分,小胡则认为应均分。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小丽作为小朱合法登记的现任配偶,小胡作为婚生子女,小静作为养子女,小李作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小朱的生父母,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继承权。 2、关于份额分配,一般应均等。但小静若能证明自己对小朱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适当多分;若有继承人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分配遗产时也应给予适当照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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