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后房产归谁所有使用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公证后房产的归属和使用问题,需要依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以下为您详细阐述:
1.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是对遗嘱人关于房产处置意愿的一种法律确认。 当进行遗嘱公证并指定房产由特定人继承时,在遗嘱人在世期间,房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然属于遗嘱人。 这是因为遗嘱是在遗嘱人去世后才生效的法律文件。 遗嘱人可以正常居住、出租或进行其他合法的使用和处置行为。 而当遗嘱人去世后,房产通常会按照遗嘱的指定,归相应的继承人所有和使用,继承人可以依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正式取得房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赠与公证: 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如果赠与人已经完成了房产过户手续,那么房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就完全转移至受赠人,受赠人可以自由支配该房产。 但要是尚未完成过户手续,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比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等,赠与人是有权撤销赠与的。 3.其他协议公证: 涉及房产归属和使用的其他协议公证,需要根据协议的具体条款和内容来明确房产的归属和使用方式。 总之,公证主要是对相关法律行为或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房产的最终归属和使用需结合具体的公证事项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对自己的房产进行了遗嘱公证,指定小李为继承人。但在小朱去世前,小朱想把房子出租,小胡认为遗嘱已公证房子应归小李,小朱不能出租。另外,小丽将房产赠与小静并公证,但未过户,后小静侵害小丽近亲属权益,小丽想撤销赠与,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在遗嘱公证情形下,小朱在世时遗嘱未生效,房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仍归小朱,小朱有权出租房产,小胡的观点错误。 2、对于赠与公证,虽进行了公证但未完成过户,且小静侵害小丽近亲属权益,小丽有权撤销赠与。 3、对于其他协议公证,需按具体条款确定房产归属和使用方式。公证仅证明真实性、合法性,房产归属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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