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夫妻离婚后,原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得依据具体情形来确定。
倘若这房屋买卖合同是在离婚之前就签订好了,并且也已经办理了相关的手续,而离婚之后仅仅是对房屋的归属等方面进行了处理,那么一般来说,这个合同是有效的。
就好比一对夫妻在没离婚的时候,就已经把房屋买卖的事情都办妥了,离婚只是后续关于房屋的归属等问题的处理,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效力是不受影响的。
然而,如果是在离婚之后,其中一方擅自把夫妻共同的房产给出售了,并且还没有得到另一方的同意。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是享有平等处理权的,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就处分共同财产,这就很可能构成无权处分。
要是第三人是善意的,也就是他不知道这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且是一方擅自出售的,那么合同就是有效的;
但要是第三人不是善意的,知道这种情况还参与交易,那么合同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者是可撤销的。
总之,判断这个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必须要综合考虑具体的合同签订时间、履行情况等各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