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金能否算作个人财产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您购买婚内分红型保险以及养老保险等金融产品时,请注意一般会以配偶其中之一的名字作为主要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随即,这些保险会以夫妻双方共有的财富定期进行缴费,其主要的目标便是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实现家庭资产的增值与保值。 假如我们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将这类保险的利益简单地认定为某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话,对于另一方而言无疑是极为不公的。 在司法实践领域中,一般的做法是将这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看作是夫妻共有的财富,但是保险合同仍然判定归属为某一方(往往是投保人)的财产权益。 那么这一方可以选择在离婚之后继续承担缴纳保费的职责,或者是选择将保单现金价值进行变现处理,并且需要向对方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为财产分割的价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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