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理赔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有相关法律规定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那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分红型及养老保障性质的保险产品而言,我们注意到这些产品往往会把其中一位配偶作为特定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来对待,随后亦是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来进行保费的定期支付。
这一做法的初衷在于通过投保这些保险,可以使家庭资产获得理想的增值与保值效益。 然而,若将这种类型的保险所产生的利益在离婚诉讼案件中视为个人财产的话,对于另一方来说无疑将体现出严重的不公平性。 在实际司法活动中,通常会将这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划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之内,而保险合同本身仍然判定归属其中一位配偶身上(通常情况下为投保人)的财产权益。 这样,这位享有权利的一方可在离异之后自由决定是否继续承担保费交纳义务,或者将保单现金价值进行变现处理,同时还需自行负担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为分割折价交付给另一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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