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离婚程序中,如若发现有任何一方存在私下隐瞒、转藏、变卖、毁坏婚姻期间内共同累积之财产,或是蓄意捏造债务以图侵吞对方财产的行为,那么在分配这部分共同财产之时,可以将这种行径视为对共有人利益的损害和侵犯。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能够得知,相对于那些被隐藏、转藏、变卖、毁坏或伪造的财产来说,认为隐藏、转藏、变卖、毁坏这部分财产或捏造虚假债务的一方,应当减少他们所应获得的财产份额,甚至可能会被剥夺财产权益。
因此,如果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发现某一方擅自出售了共同拥有的房产,那么另一方可据此请求法院判决妥当处理售房所得款项,并主张对此享有更多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