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薪资、奖金以及劳务费报酬;
2.生产、经营者以及投资者的所得收益; 3.与学问产权相关的经济效益; 4.继承或收受赠与的财产,但依照本发规定的除外; 5.其余应纳入共同所有权范畴的财产类别。 在夫妻离异之时,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共同商议并作出分配决定。 若经协商仍未能达成共识之情况下,可诉诸于司法程序,请求法院作出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财产并不列入分割范围,除非双方另外签订了相关协定。 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应当如双方无法自行协议进行分割,那么法院将会依据保护子女、妇女权益及无过错方等原则进行判决。 对于任何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隐匿、转移且不愿交付,甚至恶劣地变卖、破坏财产的行为,在进行财产分割处理时,应相应给予隐匿、转移、变卖、破坏行为的一方少分或不分的处罚手法。 以下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参考: 1.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贷款协议或其中一方在事后明确承认该笔债务的存在,这些都构成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要素; 2.在婚姻关系持续期内,夫妻中的任意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花费的债务,如果债权人以此项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进行主张,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同样在夫妻关系持续期内,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消费性支出的债务,若债权人以该项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并不会予以支持,然而,若债权人能够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该项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使用,或是运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事业,又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志和决策产生的,则法院还是会予以考虑支持的。 综合以上各项,我们可以明确得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欠下的款项,只要另一方没有发出认同的表示,并且此笔款项的用途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同时债权人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项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事业,亦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志决策所产生,那么这就被视为借款方的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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