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两个人自愿离婚用冷静期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夫妻双方决定自愿离婚的情况下,首先应当签订一份书面的离婚协议。
这一书面协议是离婚过程中的重要依据,它明确了双方在离婚事宜上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之后,夫妻双方需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会有三十日的时间期限。 在这三十日内,倘若任何一方改变了离婚的决定,不愿意离婚了,那么他/她就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而当上述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届满后,在接下来的三十日内,夫妻双方仍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如果在这三十日内未进行申请,那么就视为自动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 综上所述,两人如果是自愿离婚的话,就需要经历这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 只有在期满后再次申请发给离婚证,才能够最终完成离婚登记。 这一系列规定的冷静期程序,是为了让夫妻双方在离婚决策上更加慎重,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做出不可挽回的决定。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决定自愿离婚,他们签订了书面离婚协议后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三十日冷静期内,小朱改变想法不想离婚,欲撤回申请,但小李不同意,认为小朱出尔反尔。小朱坚持自己有权撤回,这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三十日冷静期内一方改变主意不想离婚,可以撤回申请,小朱的做法有法可依。 2、小朱和小李虽签订协议,但未完成最终离婚登记,小朱在冷静期内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赋予的权利,小李应尊重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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