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案件的管辖权确定主要遵循以下这些原则。
一般原则方面,就是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 这里要注意,如果被告住所地和他的经常居住地不一样,那就得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 特殊情况,有这样几种。 其一,要是夫妻当中有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了一年,而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就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 其二,要是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了一年,那其中一方起诉离婚的话,就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来管辖啦;要是没有经常居住地,就由原告起诉时被告所在的居住地人民法院来管辖。 总之,确定离婚案件的管辖权这件事,得综合考虑好多因素,像是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等。 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让司法过程既公正又高效。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是夫妻关系。小朱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后,小李欲起诉离婚。但小朱认为自己虽然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可自己现在有经常居住地,按规定应由自己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而小李觉得自己作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应有管辖权,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规定,小朱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小李起诉离婚,正常可由小李住所地法院管辖。 2、然而小朱提出自己有经常居住地,这种情况下如果小朱的说法属实,按照特殊情况中的规定,应优先考虑由其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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