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书能撤销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来讲,民政局所出具的离婚协议书,在未正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时,或者在办理完离婚登记后的一年时间内,倘若对方并未提起离婚诉讼,那么当事人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请求撤销该离婚协议书的。
要是离婚登记已经生效,并且时间已经超过了一年,除非能够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况,不然的话就无法进行撤销。 这份离婚协议书,只有当双方都签字并且在婚姻登记机关完成备案之后,才会开始产生法律效力,对双方都具备法律上的约束能力。 然而,在一些特别的情形下,像是出现了重大误解、明显的显失公平等情况,就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向法院请求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变更或者撤销。 到底是否能够撤销,必须要根据实际的具体情况,再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做出准确的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离婚协议书后,未正式办理离婚登记,小朱想撤销该协议向法院起诉。后小胡与小丽办理离婚登记一年后,小丽以存在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协议。小静与伴侣离婚登记生效超一年,想撤销协议但无欺诈、胁迫等证据。争议点在于不同情形下离婚协议书能否撤销。 案情分析: 1、小朱与小李未办离婚登记,小朱可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因在未正式办理离婚登记之时,当事人有此权利。 2、小胡与小丽的情况,小丽在离婚登记一年后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若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欺诈情况,法院可能支持其诉求。 3、小静无欺诈、胁迫等证据且离婚登记生效超一年,无法撤销协议,除非出现法定特殊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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