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申请不离了怎么撤销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1.离婚申请的撤销有着明确的时间规定和流程。
2.在离婚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后的三十日内,一方若反悔不想离婚,便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三十日的期限是很关键的,它给予了当事人充分的思考时间。 3.然而,当三十日届满后且在接下来的三十日内,如果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就视为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 这意味着如果双方在这个阶段没有进一步的行动,离婚申请就自动失效。 4.而如果已经领取了离婚证,想要撤销离婚就不能再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的方式,而需通过诉讼途径,向法院提起离婚无效之诉。 但这必须具备法定情形,比如因胁迫而结婚等。 5.总之,在面对离婚申请撤销的问题时,当事人一定要清楚了解相关的时间规定和流程,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来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到离婚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机关受理后。在三十日内,小朱反悔不想离婚,欲撤回申请。但小李不同意,认为三十日未过不应由小朱单方面撤回。三十日届满后的三十日内,两人未共同去领离婚证,此时小李又想继续离婚流程。 案情分析: 1、在三十日的冷静期内,一方反悔是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小朱有此权利,小李的想法不符合规定。 2、三十日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去领离婚证,按规定视为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小李想继续离婚流程无法实现,需重新申请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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