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呼市东望延期交房是合法的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产购置过程中,若有逾期交付房屋的现象出现,尽管这种行为本身并不具有潜在的违法性质,但是已经构成了严重的违约责任。如果经过有条理、有层次的敦促告知,且能够在合理的限定期限内得到开发商人至始至终的积极有效回应,那么在此种状况下,虽然买受人无法直接行使合同解除权,但仍然享有向开发商人索赔自身所遭受损失的合法权益;反之,如果在经过同样的敦促告知之后,开发商人仍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交付手续,并且未能提供恰当的解释或者理由以澄清这一问题,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买受人便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同时所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也将由开发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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