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省关于一房二卖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法律层面上,对“一房二卖”行为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当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卖方违反约定再度将同一房产出售予第三方,导致原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无法达成,无法获得房产所有权的买方有权要求解除此份合约,同时收回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关利息,此外,还可以进一步向卖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索赔金额最高可达其所交付购房款数额的两倍之多;
此外,如果卖方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故意隐瞒房产的重大瑕疵或者以欺诈手段骗取买方签订合同等行为严重损害了买方的合法权益,买方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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