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买卖合同归谁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务必交付房地产局进行正式备案。为了确保房屋产权顺利进行过户登记,当事人必须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已经备案登记过的完整的购房合同。
此外,按法定义务,对于不动产的买卖交易合同,必须在相关机构备案,从而在登记申请阶段能够提供已经备案的买卖合协议。当不动产登记机关出现登记失误,导致当事人遭受损失,登记机关则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认定上,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除非登记申请人基于非法目的舞弊或者登记机关未能履行其审查职责,否则均视为登记错误。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确实存在登记错误;存在实际损害事实;且损害事实与登记错误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关于登记机关的赔偿范围,应依据当事人因登记错误所产生的实际经济损失来具体确定,其中包括主权利受损的赔偿金、利息以及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所需的全部费用,例如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手续费,乃至进行诉讼的相关费用等等。按照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需由房地产管理局备案,以备审查之用。因此,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应携带好相应的证件和材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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