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才算延期交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如果出卖人未能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限交付房产,那么这种行为便被定义为延迟交付房产。针对此类情况,买受人有权向开发企业发送书面的督促函件,并就合同的最终执行期限进行重新协商和确定。值得注意的是,如若催促函件发出后的三个月内未得到有效回应,买受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行使解除权,此时出卖人将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及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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