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认定延期交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延期交房的判定标准如下:若超过双方签订合同时所明确约定的交房日期而未能完成交房过程,则应视为存在延期交房行为。通常情况下,延期交房主要由施工进度延迟或相关政府审批手续办理滞后、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迟缓等因素导致;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出卖人因经济原因无法按时交付房屋,亦或是相关政府审批手续存在违法违规现象,也可能引发延期交房问题。针对此类延期交房情况,经购房者多次催促后,若开发商仍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交房义务,那么购房者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向卖方追究其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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