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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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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是指依据一定标准对各种民事诉讼证据加以归类。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为标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4)电子数据。电子数据(electronicdata),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5)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6)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7)鉴定意见。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当事人为主的证据收集模式,但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权利及其程序保障

则未设专门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诉讼权利之时,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

请,收集、提供证据”。据此规定,当事人不仅有权提供证据,而且有权收集证据。该条同时规定:“当事人可以查

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第60条对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也作了规定:“代理诉讼的

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但对于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究竟如何行

使此种权利,除笼统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外,并未加具体规定。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第一,民

事诉讼法虽然没有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具体方法和程序加以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及其诉

讼代理人就不能或无权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具有广泛的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第二,当事人及其诉

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必须遵循一条原则,即: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所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当解释为不违反

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把它解释为两点含义:

其一,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二,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这些规定结合在一起,我们完全可以认为,在民事诉

讼中,民事诉讼法是授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实施调查收集证据的行为的。这是一种授权性规范,当事人及其诉讼

代理人所享有的证据收集权,具有广泛性、充分性、开放性和私权性的特点。这种权利应当得到社会一般群众的尊

重,同时应当获得法院的有力保障。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和判断

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和判断:

(一)审核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形式以及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可能因不符合证据能力方面的要求而丧失证据资格,不能作为诉讼证据采纳。具体需要审查的内容有:

1、审查判断证据是否具备法定形式,手续是否完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八种。任何一种证据都必须具备上述不同类型之一,否则不可能成为诉讼证据。另外,法律还对各种证据应具备的手续作了明确规定。例如:对于用来作证据的合同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物证必须是原物等。同时,手续不齐全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例如:单位出据的证明材料,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才符合证据的法定手续。

2、审查判断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民事诉讼法对各种证据的收集、调取都规定了具体的程序。证据的收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直接影响着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可采性,因而在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时,应着重查明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在审判实践中,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有关人员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提供虚假的证据。例如:证人是否因与当事人有亲属、恩怨关系等而提供虚假证言。

(2)有关人员是否在生理上、心理上、认识上、表达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实的陈述。例如:证人因年幼无知,或因生理缺陷等而在感知上、记忆上、表达上产生差错,或者因知识水平所限,对发生的案件事实不能正确理解,因此提供的证言与事实不符。

(3)有关人员在收集证据的手段是否合法,证据方法是否科学。例如:未经他人同意偷录的录音,或摘抄文件有无断章取义的现象等。

(二)审核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就是要查明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或所证明的内容是否与待证案件事实情况相一致。主要审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情况是否合情合理,证据所表明的事物联系是否顺理成章,而重点是查找是否存在矛盾,是否有似事而非、模棱两可等不确定现象。例如:证明条上的“贷款”误写成了“货款”,当事人以此证据证明贷款的事实,不能得到采信,原因是“贷款”和“货款”内容相矛盾,反映的客观事实不一致。

(三)审核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二是各个证据之间存在相互的联系。因此,审查判断证据的关联性也应从两个方面进行。

1、审查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

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多种多样,十分复杂,它们之间既有因果联系,也有内部和外部联系,也有直接或间接联系,这就要求在审查时,要用全面观点、联系观点去分析研究,不能片面的、孤立去看审查判断证据,否则,就会出现错误的判断。例如:法医鉴定结论报告书这一证据,与人身损害的事实关系,就是存在必然的联系,鉴定结论反映的内容,如果与损害的事实相一致,这一证据就得到采信,否则就不能采信。

2、审查判断各个证据之间有无联系

事物之间是相互联系的,证明同一事实情况的所有证据也是相互联系的。审查判断证据之间有无联系,就要把一个证据同其他证据加以对照、印证,进行综合分析,如果所有证据协调一致指向了同一事实,可以认定该证据为真。否则,就不能认定为真。例如通过分析当事人的陈述之间,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之间,不同证人证言之间,有无矛盾之处,如果没有矛盾,说明陈述或证言是真实的,否则,就不是真实的。

民事诉讼证据相关词条

  • 民事司法鉴定机构

    民事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活动中,接受委托人鉴定委托,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专门单位。

  • 鉴定费用

    鉴定费用,是指鉴定机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对争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时所需的必要费用,该费用一般由当事人承担。

  • 调取证据

    调取证据,是指国家机关、律师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自行收集,或者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用于证明案件中待证事实的客观材料,

  • 录音资料

    录音资料,是由一定的设备将事件发生过程中产生的音响记录下来形成的资料,是运用声学、电学、化学、机械学等方面的科学原理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 民事司法鉴定

    民事司法鉴定,是指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活动中,专门单位接受委托人的鉴定委托,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

  • 物证鉴定

    物证鉴定,是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成果,对侦查活动中收集到的某些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进行科学分析和判断。

  •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不同形态的客观事实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 收集证据

    收集证据,是指执法机关和律师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 提供证据

    提供证据,是指在诉讼活动中,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有义务就证明其诉讼主张的待证事实向法庭提供客观事实材料。

  • 证据原件

    证据原件,是指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的原始文件。证据原件的证明力一般高于复印件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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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4:5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