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判决房产纠纷如何执行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面对众多的房地产纠纷案件,许多人都选择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寻求问题的妥善解决,然而,其中一些纠纷涉及到的房产仅有一套,法院判决的结果却是各占一半的份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进行房产的有效执行呢?首先,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各自所享有的份额达成共识,形成共同拥有产权的协议,并明确租金或售房所得收入均按比例分配;其次,双方亦可协商由某一方获得房产的全部所有权,只需向另一方支付一半的房款作为补偿,同时放弃自己对于该房产一半份额的所有主张。关于房产执行的具体实施,我们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1.保护被执行人利益原则。这意味着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必须充分考虑和尊重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2.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原则。这要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既要运用强制性的手段,也要积极开展思想教育工作,以期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3.协助执行原则。在执行过程中,若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协助,应当依法向他们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以及人民政府作出的具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效力的法律文书或决定,都可以由当事人双方或单方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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