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房屋质量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以及相关的条例规章等,当出卖方未能按约准时交付房产,或者买方未能按期足额支付购买款项时,在经过正式的催促且给予合理期限为三个月之后仍然无法履行契约义务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拥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非在事前已达成了其他协议。对于延期交房的情况,可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预先催告,如果对方依然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则可依法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返还首付款及定金,并且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开发商延期交房如何进行催告,以及开发商延期交房的催告函该如何书写,我们将在下文中详细阐述。当开发商延期交房时,购房者有权催促开发商尽快完成交房事宜,并与之商定具体的交房日期。在经过购房者的催告后,如果开发商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如期交房,那么购房者便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对于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行为,他们应当按照购房合同中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如果购房合同中并未对违约金的数额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做出明确规定的话,则应当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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