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指定银行不放款违约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银行在借贷业务中,如未能按照事先商定的条款进行放款行为,则意味着发生了违反合同承诺或者义务的现象,然而,若情况需要,若该行正在依照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实施不安抗辩之权利措施,便可视作并不构成违约的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违约责任】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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