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子延期交房咋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所购买之房产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如期交房,您有权督促开发商以加快交房进度。倘若在发出催促通知后的整整三个月内,该房产仍未完成交付,您则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您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同时追讨相应的经济补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参照我国民法典中有关563条的具体条款,我们可以得知,若出卖方未能按照约定按时交付房产或买受方未能及时支付购房款项,经过权威机构的催告之后,在给出的合理期限——即三个月之内,如果双方仍然未能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那么解除合同的权力各归其主,除非之前双方曾有过特殊约定。在法律对此条款并无相关规定或是合同双方对此内容并无任何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当受到另一方的催告请求时,解除合同的权力方有效行使的时效将长达三个月。然而,若另一方并未发出任何催告请求,那么该解除合同的权利只能在自知晓或应当知晓可能解除合约原因之日起的一年之内才得以行使。超出这一期限而未行使此权利者,解除合同的权力将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