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下室面积缩水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之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第十四条条款内容,即出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存在出入时,如果合同中有具体约定,则依照约定方式处理;若合同未作规定亦或约定模糊,应当遵循如下原则进行处理:首先,面积误差比率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之内的,按照已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价格,如数照实进行结算;而对于买受方请求撤销该份合同,此种情形将不予接受。其次,当面积误差比率超越百分之三的情况下,买受方如果提出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房款和相关利息,这种诉求将会被予以受理。然而,倘若买受方愿意继续履行该份合同且房屋的实际面积大于合同所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率在百分之三之内部分的房价款项,需由买受方按照之前约定的价格予以补充;另外,超过百分之三的部分,其对应的房价款则需由卖家承担,处置权归属买受方所有。再次,若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同样按照上述规则执行,即面积误差比率在百分之三之内部分的房价款以及涉及到的相关利息,应由卖家返还给买受方;而超过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项,则需要卖家加倍偿还给买受方。
法律依据:
《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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