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质量问题物业方找谁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房屋质量方面的问题倘若涉及到房屋基本主体的结构性质量瑕疵,严重到无法使购房人所接受并同意接收,亦或者达到导致购房人要求解除已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索求相应补偿的程度时,基于上述情况,此时的购房者具备权利提出拒绝接收该房产,解除与房地产商之间的契约关系以及要求房地产开发商依法进行补偿。对于保修期内所出现的各类轻微质量问题,只要其质量问题确确实实地处于相关规定的保修范围之内,那么购房者便有权利要求出卖方承担起修复相关缺陷的法律义务。而如果某房屋的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到影响了正常生活和使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是完全有权利申请终止先前签订的购买协议,同时也可以向相关责任人提出补偿的要求。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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