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质量问题能维权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业主办完入住手续并入驻新居之后若察觉到存在房屋质量问题,并且这些质量瑕疵已经对日常生活产生了不良影响,那么便符合了退房条件。具体而言,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倘若购买者认为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无法达到标准要求,他/她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引,委派一位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重新检阅和评估。经过严谨的检测和评估后,如证实确实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达标,那么这位购房者将享有退房的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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