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房屋买卖司法公证审查哪些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农村房屋买卖司法公证审查:
一、审查卖方的主体资格及转让房屋的合法性: 农村房屋的出让方应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审查买方的主体资格: 在一般的买卖合同公证中,买方的资格无需过多审查,只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可。然而,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转让,导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方资格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三、告知法律意义和后果: 首先,应当告知出让方转让房屋后,其宅基地使用权也意味着随同转让,因此,其不能再次享有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 四、告知当事人登记事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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