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公司负责人是傀儡需要承担责任吗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经营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常规情况下,分公司负责人并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他们实质上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分公司作为企业的主体形态之一,其独特之处在于其既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却又通常被赋予了独立的经营许可,只有获得营业执照之后才可以进行对外商业活动。而负责管理该分公司的负责人亦被纳入法定登记范畴之内。
然而,伴随现今《公司法》并未对于分公司负责人的法律地位与具体权力、责任做出细致规定的现状,人们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很难对分公司负责人拥有何种职权以及面临哪些相关问题有明确的法律指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相对于总公司而言,分公司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则相当于部门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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