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整结束后,未申报的债权应如何处理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破产重整程序全部终结之后,仍有债权人未能及时申报领受清偿的债权,他们可以选择在破产财产的最终分配阶段之前,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期限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充申报。
然而,在此之前已经实施的资产分配环节将不再对这些逾期申报者予以重新分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所有债权人必须在人民法院事先确定好的债权申报期间之内进行债权申报。 这个期限的计算方式是从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这一天开始算起,最长无论如何不能超过三个月,最短也须达到至少三十天的法定时限。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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