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有区别吗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相仿之处在于:
首先,二者的具体目标以及性质大致相同; 其次,关于这两类程序运行的依据,我们可以发现它们都遵循了意思自治原则。 然而,也存在显著差异。 首先,从直接目的来看,破产和解主要通过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适当调整,以确保债务企业的法人资格得以保留和延续,其重心在于维持现状; 然而,破产重整则更注重使债务企业重新获得良好的生产运营能力,从而达到标本兼治的双重效果。 再者,从申请主体来看,破产和解通常仅仅赋予债务人提出申请的权利;但对于破产重整而言,理论上,除了债务人之外,符合特定条件的股东及债权人同样享有提出申请的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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