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清算赔偿顺序?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企业破产清偿顺序:
第一支付清算费用;第二支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第三缴纳所欠税款;第四清偿其他各项无担保债务;第五在投资者之间分配剩余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应按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应按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分配给普通股股东。如果剩余的财产不足全额偿付优先股股本,则按优先股股东的股份面值的比例分配。 具体如下: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抵消债务人财产; 5、担保债权; 6、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然后清偿职工工资、医疗补偿金,再清偿社会保险费和税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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