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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抵押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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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转让后,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

《担保法》第49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这类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如何理解运用《解释》第67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提出,“转让行为无效并非当然无效,只有在抵押权人或者受让人主张无效时,法院才可以确认无效。主张转让行为无效的当事人应对抵押人未通知或告知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抵押权转让合同相关词条

  • 消灭抵押权

    1除斥期间的届满。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抵押权人不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因除斥期间的届满而消灭。2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设定就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当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抵押权因其实现而消灭。3抵押物的灭失而未受补偿。抵押权的效力只及于抵押物,当抵押物非归责于抵押人而灭失后又无代位物的,抵押权因失去支配标的物而消灭。4主债权的消灭。

  • 债权转让合同

    债权转让合同,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合同。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 公司股权转让合同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权卖出、赠与、互易给其他个人或公司等,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转让部分股权的,转让人仍然是公司股东,只是股权份额减少;全部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不再是原所在公司的股东。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魅力之一。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但是股权转让具有一定的风险。

  • 合同权利转让

    又称为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 技术转让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42条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四种类型。

  • 合同的转让

    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是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的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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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9:5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