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成果,该如何判定归属 |
分类 | 知识产权-专利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合作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具体取决于相关条款的规定。
在无明确约定的前提下,合作研发所产生的新颖且具有创造性的技术密集型产品或工艺,其专利权应由参与各方共同享有所有权。 因此,在针对合作研发产生的发明创造进行权益配置时,应当遵循“有约则依约”的原则; 若缺乏明确的协议约定,那么该发明创造的产权应当被视为所有合作研发方共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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