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能授予专利权情况有什么 |
分类 | 知识产权-专利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具体如下: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二者结合作出的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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