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 |
分类 | 知识产权-专利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专利法》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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