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对开设赌场罪进行定罪量刑时所使用的证据材料常常包括以下几个类别:
1.实物证据,如赌具、赌资以及其他与赌博活动有着密切关系的物品;
2.书面证据,比如说赌场内部的财务报表、存货记录以及各种会员信息等等;
3.证人证言,这里不仅仅是参赌人员的陈述,也包括赌场工作人员等各方面人士就相关事件的描述;
4.受害者陈述,这类陈述来自于那些参与赌博却最终遭遇亏损的人群;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类似的陈述和辩护观点;
6.专家鉴定意见,例如对于涉及到赌博资金的账面数额的专业鉴定等等;
7.有关现场勘验、环境检查、辨认以及相关侦查实验等各类笔录资料;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此处主要指的是赌场内部监控录像、网络赌博所产生的相关电子数据等等。
这些证据之间需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彼此能够互相印证,从而有力地证明犯罪事实的真实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