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界定恶意透支罪的标准是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关于“恶意透支罪”的界定标准方面,其核心重点在于确认行为人是否存在以非法占用为意图的借款行为。
具体而言,这种情况下的信用卡持有人需要具备以下特征: 首先,他们必须是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前提之下进行了巨额透支; 其次,他们在透支过程中肆无忌惮地挥霍资金; 第三,他们需要在透支行为发生之后,采取逃逸、更改联系方式甚至躲避银行催收等行为来逃避责任。 只有在满足上述全部条件时,才能被认定为构成“恶意透支罪”。 然而,如果持卡人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导致无法按期偿还债务,例如突然患上严重疾病或遭受自然灾害等,那么通常情况下不会被判定为恶意透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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