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恶意透支立案追诉标准最新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持卡人恶意透支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立案追诉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在发卡银行经过两次有成效的催收后仍然在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内未将欠款归还给银行; 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或者财务状况恶劣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大规模的透支行为,导致无法偿还该笔款项; 在透支之后,通过逃逸、更改联系方式等手段来躲避银行的催收工作; 在透支过程中,抽逃、转移资金,隐藏财产,以逃避对欠款的偿还责任; 利用透支所得的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非法占有他人资金,且拒绝归还的行为。 对于恶意透支的行为,如果其涉及的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但不足五十万元的,应当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如果其涉及的金额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但不足五百万元的,应当被认定为“数额巨大”; 如果其涉及的金额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的,则应当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依据: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但是,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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