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恶意透支立案标准最新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恶意信用卡透支案件的刑事立案标准通常包含以下几个要素:
首先,犯罪嫌疑人须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即明知道自己没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却依然进行大量持卡透支; 其次,其透支金额必须超过了规定的限额或规定的期限; 最后,在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 在此过程中,“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因素可能会通过多种形式体现出来,例如肆无忌惮地挥霍透支资金、刻意躲避银行的催收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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